一、香港同胞在涉外婚姻登记时需要的材料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香港同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由香港婚姻登记处发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由我们的司法机关委任的香港律师承认,而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人从未在任何其他地方登记结婚进行证明;
(3)再婚需要离婚文件或配偶死亡证明书。
三、澳门同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人士的离婚证明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书。
四、台湾同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台湾同胞旅游证或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签有“台湾同胞”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无配偶证明或者公证的户籍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也必须提供由公证人公证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他们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在台湾或香港、澳门报纸上公布的新婚夫妇离婚的公证声明或公告。没经过公证的没有法律效力。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身边。当有关香港居民前往内地申请有关结婚证时,他们需要申请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中国有关规定,他们可以获得此类证书并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