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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经开放了二胎政策,希望让社会组成结构变得年轻化,而在此之前,我国实现的晚婚晚育等政策则是为了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当然,每一项政策的实施都会附带着其他政策的推行,例如晚婚晚育与产假的休假问题就是息息相关的,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晚婚晚育的年龄,就可以享受到特定的产假期限。那么晚婚晚育时间规定是怎样的?产假怎么休?下面,就让律图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晚婚晚育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三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
晚婚 男25周岁 女23周岁
男的没有要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上述我们详细的对晚婚晚育时间规定做了介绍,在政策实施期间,晚婚晚育确实对我国抑制人口过快整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确保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伴随着时代的转变,伴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现如今的年轻男女已经形成了自发晚婚晚育的观念,而这种观念的形成也导致了中国老龄化的程度开始越来越严重,这便是晚婚晚育相关优惠被取缔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