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体检证明的规定是什么?
婚前体检证明的规定是,需要填写受检查人婚检的日期,以及其他的信息,然后医院方面盖章签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表内容
填写日期:受检者婚检日期。
身份证号:受检者身份证号码,如为现役军人请填写士兵证或军官证号,并在号码前注明证件名称。身份证遗失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职业:受检者现从事的职业,如工人、农民、教师、会计、学生、个体等。如系无业或待业填“无”。
文化程度:受检者受教育程度,如小学、大学、研究生等。
民族:受检者所属民族,如汉族、回族等。
户口所在地属:受检者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现住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时,填写现居住地址。
邮编:现居住地的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受检者工作的单位,如系待业或无业人员填“无”。
联系电话:单位或家庭电话均可。
对方姓名:对方的姓名。
对方编号:与对方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编号一致。
二、婚前检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病史部分:
采用选项划圈和填写具体情况的方法。既往病史指以往曾经患过,但现已治愈的疾病。现病史指正在患的疾病,包括病程很长,仍在治疗中的疾病。
1、血缘关系、既往病史和现病史:如乙肝,在肝脏病周围划圈后在其他栏划线上填写“乙肝”。如选择先天性疾患应在划线上填写具体疾病名称。表中未注明的疾病亦填写在其他栏内。
2、月经史:如为原发性闭经在初潮年龄划线上填写原发闭经,如为绝经或已手术切除子宫的对象,在末次月经栏填写绝经或手术日期并在后面注明绝经或子宫切除。
3、既往婚育史:流产次数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及引产次数。
4、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有家族史的应注明患者与婚检对象的关系。
5、病史询问完成后,由受检人知情签名,若受检人无书写能力,由监护人签名。
体格检查部分:
1、体格检查中未发现异常,应在“无”、“正常”或相应的情况周围划圈;数字部分应根据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如血压、心率等。
2、有身高和体重异常的请在特殊体态“有”栏内注明。
3、如有异常应在空格内详细描述;但不能将疾病名称作为检查结果填写。
4、有听力、视力、语言障碍的在五官异常栏内注明。
5、在检查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若体检表中无相应栏目,请在其他栏内描述。
第二性征、检查:
应根据检查结果在相应的情况周围划圈或在相应的划线上填写检查结果,不能将疾病名称作为检查结果填写。
检查医师签名:综合体检医师及男女婚检医师检查后在各自检查项目后的签名栏内签全名,不能用盖章代替。
在当代的社会,夫妻双方结婚之前是需要做婚前检查的,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非常负责任的检查措施,毕竟婚前检查可以筛选出来一些疾病,如果有禁止结婚的传染疾病是不允许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