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
4、婚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某某与某某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
5、婚姻登记机关将《关于撤销某某与某某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七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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