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满足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完成结婚登记,但不在一起居住;
3、一方因为彩礼的支付导致生活苦难。
可以知道,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婚礼的也是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的。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将当事人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作为返还彩礼的一种情形,看似清晰明了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是有许多的现实障碍,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地方风俗和传统观念中,举办婚礼往往更为重要,举办婚礼就意味着结了婚,只要办了婚礼夫妻关系就会被承认。
如果严格的按照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主要判断依据的话,那么该依据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建议可以先找个彩礼返还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商量下看用什么对策可以减少损失,如需帮助在可文章右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如果严格按照于当事人是否婚姻登记作为确定是否归还彩礼的依据,那么该基础不仅违反公平和公共秩序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如果双方的生活时间较短,以及双方没有领证,退还的几率还是存在的,为什么不是一定退还呢?这是因为彩礼较为复杂,如果双方之间有孩子或者是在婚前已经同居超过两年,法院会在认定上倾向于不返还。因此,如果一方遇到类似的争议,建议您先将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讨论可以采取哪些对策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