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结婚需要复印什么材料?
1、领结婚证必须到男女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2、必须带的证件原件有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有的地方婚姻登记需要出示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单身证明,不同的地方政策不一样)。
3、需要准备的复印件有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户主页和自己页)。(一定要按照要求复印如:必须复印到两张A4纸上)。
4、准备结婚证照片三张(要求4*3,近期免冠照片)。
5、将准备好的原件复印件交给登记员核实,然后填写结婚声明。(声明一人一份)。
6、提交声明后,就是贴照片,打钢印,就这样结婚证到手了。
另外还需要注意:
2、收费标准:无工本费。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二、补办登记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民法典》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