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国家法律规定了婚姻成立、解除、无效、撤销的情形及办法。当婚姻发生胁迫事件或限制人身自由时,婚姻受害的一方就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婚姻,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那么,撤销婚姻是双方都会申请吗?还是只有一方有申请权呢?
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的受胁迫方本人。受胁迫方在结婚时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双方缔结结婚关系违背她(他)的意志。而另一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没有受到胁迫,其关于与对方缔结结婚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对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撤销权。受胁迫当事人的近亲属,也没有权利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这是由于可撤销婚姻违反的是结婚自愿原则,结婚行为是否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婚姻当事人本人明确知道,其近亲属不能替代受胁迫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种类;①因胁迫结婚的。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说明我国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采宣告主义,即只有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也即未经公权力宣告前,不能作为无效对待。
综上所述,婚姻是严肃的,正如婚姻登记成立一样,撤销婚姻也是有一定的法定情形和法定程序的。首先在认定是否为可撤销婚姻时就需要按照程序递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由有权处理机关进行审查办理。撤销婚姻是双方都会申请吗?值得肯定的是,只有被胁迫结婚的人才有权利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