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男子到了22周岁,女子20周岁,就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可以办结婚证。当然,结婚是双方自愿的事情,不能强人所难。民政局颁发结婚证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既然这样,有时候就需要走复议程序。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撤销结婚行政复议?我们不妨通过下文做个大致了解。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撤销结婚行政复议?
我国婚姻法仅有婚姻登记的撤销及复议,主要是用于无效婚姻及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如姓名登记错误、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等。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当婚姻无效的情况出现时,当事人可以发起撤销结婚行政复议,这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比如婚姻登记过程中有包办、买卖及胁迫等现象,当事人应当及时要求撤销婚姻的效力,复议的方式从程序来说要简单一些,不用花费过多时间。哪怕复议结果达不到预期效果,当事人还有诉讼这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