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是旧社会留下的恶习,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婚姻是被别人操控的,当事人更多处于不情愿状况,在当今这个自由恋爱的时代,一般较少出现这种情况,但是,针对买卖婚姻怎么处理,下面小编将根据自己的总结介绍买卖婚姻女方自愿情况下是否可撤销。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买卖婚姻是数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的毒瘤。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封建买卖婚姻残存的旧思想旧习惯严重侵害男女婚姻自由,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我们广大青年和家长,都应该提高认识,以新婚姻法为武器,反对这种剥削阶级的恶习,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恋爱观、婚姻观。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姻当事人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包办强迫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财物的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得出这一结论,即买卖婚姻女方自愿情况下是可撤销的。可撤销婚姻包含买卖婚姻,双方可以通过法律申请撤销。除此之外,通过上面介绍,我们还能清楚了解买卖婚姻的四大特点以及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的区别,因为在实际中两者极易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