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因此,在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婚姻问题需要依据婚姻法来进行解决,从而来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失,那得什么病要撤销婚姻?下面就详细介绍。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合意,一方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往往是当事人不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自愿的结婚要件。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的事由仅限于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案情介绍】
家住江西的李霞(女)在广州被人贩子拐卖给陆丰市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1997年5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霞原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这样,至98年6月时,李霞决心离开赵某,于是向人民法院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霞与赵某的婚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李霞提出撤销该婚姻的时间已超出时效,故,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据本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撤销原因是胁迫。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任何生活中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在离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法院的判决也是依据婚姻法规,来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