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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女方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起诉离婚,除了满足相应的积极条件外,还要满足相应的消极条件,即不存在不能起诉的情形。具体来说,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诉讼离婚,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离婚诉求,具体来说: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其实都是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在起诉离婚的条件,其实都是一样的。不过如果是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间,一般是不允许男方提起离婚的,当然特殊情况下则例外。而在此时如果由女方提起离婚或者双方协商离婚的话,那也是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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