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夫妻感情,有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存在的前提。
为正确适用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1953年3月13日发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维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这一解答将"不能维持夫妻关系"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对那些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坚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
(二)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已经破裂,而不是即将破裂或可能破裂;是完全破裂,而不是一定程度的破裂或严惩破裂;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表象破裂或假想破裂。而调解无效,是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解无效,不一定感情确已破裂。因为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是夫妻间的矛盾并不深重,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且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过调解,夫妻双方可能和好。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二是夫妻间的矛盾比较尖锐,但有和好的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有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对此,人民法院应加强调解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将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三是夫妻间的矛盾深重,积怨较大,有的夫妻已经分居且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和好无望的夫妻,人民法院在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其实也是要满足了规定的标准之后,那么法官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依法对案件作出离婚的判决,从这点上来看,即使是诉讼离婚夫妻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其实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而这点也是各位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重点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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