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符合下述情况的,可以要求返还,并且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项中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该困难是因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
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民法典》中的条款并未对彩礼做出明确的要求。但是,如果以后以结婚为借口向男方或女方索取财物,那么类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在《民法典》落地之前产生的彩礼费用,离婚后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要求返还。针对目前天价彩礼的不正之风,个人认为各地政府也应因地制宜出台一些相关政策。防止出现结婚彩礼互相的攀比的不良风气,莫要让人们再为结婚而犯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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