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之诉属于哪种诉权?
1.离婚请求权规定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任何一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一方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离婚。这里没有商量的余地,属于起诉离婚一方说了算的权利;
2.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规定在《民事诉讼法》119条,即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任何一方也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一方起诉后,若法院查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请求权不成立),自然判决不准离婚。
总结: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但是其成立必须符合唯一的要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二、办理离婚手续需要走什么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离婚的 条件。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批准。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之诉属于形成权,办理离婚的程序有申请、审查、批准三个方面。申请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有一方到户籍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审查是指民政局需要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中的请求进行依法调查。批准是指民政局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给其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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