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也需要离婚冷静期,选择诉讼离婚的,无需经过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男女双方二婚后,因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是否还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应当根据离婚方式进行确定。二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未撤回离婚申请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离婚冷静期,只需要去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会判决不准离婚。
基本作用是设置一个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男女双方再次结婚后选择离婚的,是否经过法定的离婚冷静期,必须根据离婚方式进行确定。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必须经过法定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选择诉讼离婚的,无需经过法定的离婚冷静期,只需要去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延伸阅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
《民法典》将对人民的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