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事实重婚、变相纳妾、第三方介入等行为,是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它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同居权利、贞操保留权和一系列配偶权利。因此,法律不仅应该将重婚罪行定为刑事惩罚,而且应该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处罚性的刑事定罪。
重婚的刑事处罚是为了保障婚姻和家庭权利的无过错方的利益为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建立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如果立法中明确规定因重婚罪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害,则应予以赔偿。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如果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这反映了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面是补偿性的,对重婚者也有惩罚性。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离婚是由重婚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重婚人”和“已婚人士”应对无辜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近代,许多国家的婚姻和家庭权益规定,只要他们有离婚的法律理由,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过错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方面,中国《婚姻法》合理地借鉴了外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建立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之,我们可以理解,重婚行为的责任承担主要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其中,民事责任无非就是离婚,另一方可以要求重婚者对离婚损害作出赔偿。在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自然符合《刑法》的规定,重婚者将被依法调查,通常会被刑事拘留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