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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法院

虽然我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但也不是说不能与现役军人离婚,只不过在离婚的时候,可能法律更倾向于对现役军人一方的保护。而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那此时该怎么确定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法院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确定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法院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一方怎么请求离婚

1、非军人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相配合,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系双方感情不和,非军人一方感情转移,甚至与第三者有通奸、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不能继续维护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也可准予离婚。如果政治机关做了思想工作后,军人一方仍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应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判决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2、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如非军人一方长年累诉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始终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此时不能机械执法。必须位于立法者的角度综合衡量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立法本意,即立法本意是保护军婚,但决不是以制造人间悲剧为代价的,此种情况,人民法院须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沟通、达成共识、互相配合,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判决离婚

3、如果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可径行判决准予离婚

毕竟很多时候与现役军人离婚的,军人一方往往都不会同意,而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就需要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对夫妻婚姻关系作出处理。但即使法院在受理了案件之后,也不代表最终就会判决夫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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