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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否可以反悔?

【案例一】

一、一男子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反悔,否认不成竟在法庭质证时将《协议书》“偷”走。

2010年5月的一天,张某与一做美容的女子在家中亲热的场景被妻子王女士撞见,夫妻关系恶化。2010年6月,王女士与长某协商签订《协议书》离婚。

张某不久反悔,不同意离婚。王女士遂于去年底向XX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张某否认签订过《协议书》,并将王女士出示的《协议书》原件夹在其他资料中拿走。法庭的监控装置清楚地录到张某拿走证据的全过程。XX法院要求张某将《协议书》原件限期交回,但张某拒不承认拿走证据,并从此不肯再来法院。

XX法院在判决王女士与张某离婚的同时,裁定张某取走《协议书》的行为,属毁灭重要证据,决定对张某罚款1000元。

【案例二】

二、 2007年7月,平阴的王某张某经人介绍结婚,2009年3月生一男孩。由于二人性格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010年1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后购置楼房归张某所有,张某支付王某2?4万元作为补偿。张某允许王某暂时在楼房内居住,直到张某全部付清款项时搬家。之后,张某却违反协议,于2010年3月以来将原来的门锁换掉,不同意王某再继续居住在该楼房内,并拒付王某应分得的房款。王某无奈将张某诉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协议擅自将原来的门锁换掉侵犯了王某的居住权,是违法行为,应予纠正。遂判决张某停止侵害,并按协议支付所欠王某的款项。

【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是不可以反悔的,擅自毁灭证据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若可以证明离婚协议书在实体或程序上不合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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