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吗?
是有的;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上讲,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但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要靠人们的自觉性和良好的道德水平自由约束。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不能直接作为惩罚和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有很多,包括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针对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通奸的,一般由道德机制约束,法律不予强制规定;有同居、重婚行为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忠诚协议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还存有较大争议,签订忠诚协议,并无助于夫妻感情的巩固,因此并不值得提倡。司法实践中审理这类案件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往往是采取个案分析的原则。如签订内容是“如有一方背叛对方,则向对方赔付100万” 这样的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忠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这样的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离婚时有过错方应该以自己支配部分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而这是以无过错方所受损害来衡量的。双方签订的关于一方有过错,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惩罚性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如协议内容“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这样的协议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一般来说,经过公证后的“忠诚协议”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所以,如果双方要签订忠诚协议,最好去公证部门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