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除了要对共同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分割外,对于双方投保的保险也应该进行分割。夫妻中的一方为自己投保的保险金以另一方为受益人的情况下,这份保险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保险金问题,离婚保险合同是怎么规定的?离婚时保险金的相关受益人可以进行变更吗?
离婚保险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另外约定。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是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
二、尚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可选择退保,退保产生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金,再把保险金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分出共同财产后,最后进行分割。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
这种情况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也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分割。
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离婚时对于保险金财产的分割有多种解决方式,投保的夫妻一方可以选择退保,退保所产生的现金权益也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如果不退保的话,如果产生事故保险金赔偿,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出资比例进行赔偿金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