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提供了较多保护的,要是配偶想要与现役军人离婚的话,也不会那么容易,此时不同于普通离婚。那是否与军人离婚需要征得其同意呢?由于很多时候与军人离婚都是通过诉讼方式,那此时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非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适用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必须是现役军人。即不同意离婚一方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不属于此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即必须是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但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3、现役军人没有法定的重大过错情节。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去原告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2、非军人与文职干部军人离婚,应当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3、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即常说的双军人离婚案,应当去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与军人离婚的一般是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才行,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而实践中,与军人离婚多数都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这种情况下确定实际的管辖法院就显得很重要了。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