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家庭的不幸,也是大家都不希望发生的,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一般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积极争取,但是孩子最终还是要跟着父母其中一方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有时候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想孩子与另一方有联系,拒绝双方相见,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孩子是天真可爱的,不管离婚与否,都是父母双方最疼爱的人,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自私自利,拒绝另一方与孩子的见面,这对孩子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如果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对方是有权起诉的,文章中也对此进行详细的描述,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