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基于《合同法》几种特殊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立法目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不得任意撤销。
以上就是有关离婚后财产赠与情况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财产认定情况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夫妻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也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所以显然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应当主张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