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白先生咨询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据白先生说,他所在的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公司自拟的,而不是劳动部门的正规合同范本。白先生总觉得这样的合同不正规,但是迫于时间紧急,双方也都签字了,如果出现问题怎么办呢?白先生想要咨询公司自拟劳动合同违法吗。
本站小编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有法律效力。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也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拟定的,现行劳动法规没有规定强制使用。因此,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只要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且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就是有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劳动者在入职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双方协商拟定,并且包含以上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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