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被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婚姻法明确列明的,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理由,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即可以据此判决离婚。这些理由共有五项,即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情形。
在《婚姻法》中这一个兜底的条款,比如说以隐瞒的身份骗取结婚,或者因疾病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影响到夫妻生活等,诸如此类,能够证明感情确实破裂的一些客观的证据,也有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另外,军属们要特别留意《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不过实践当中当事人通常难以拿出充分的证据,所以第一次判决离婚的概率并不是很高。
那第二类让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中,最常见的是连续起诉二次或者三次的,这种连续起诉的行为本身,就能证明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给了双方半年的冷静期和修复期,但仍然没有任何改善的,半年后随即又起诉的,再结合其他感情不和的证据,法院通常就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此判决解除夫妻关系。
通过连续起诉的方式由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的,是目前全国范围内离婚方式的主流。
1、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役军人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而在六个月内,同一原告在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关键。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