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2、对于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离婚的,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相关规定,须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还有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时,军人方应注意要正确行使自己的离婚否决权。
军人要准确的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军人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时,应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离婚。
当然军人的离婚否决权也具有限制性,若军人有重大过错行为,则该行使的一“票”就不一定能产生不准离婚的后果了。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若是男女双方之中的任意一方属于军人的,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如果能协商确定财产的分割等的相关事项,那么是需要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军人所在部队开具的离婚证明等的相关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