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可以重新申请,离婚协议书是由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必备的材料,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应该要看清楚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包括是否离婚、离婚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等。
一旦离婚手续完成,离婚协议书就随着相关文件进入档案馆存档,再想更改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想变更,那得到法院起诉推翻离婚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如果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1、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2、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若是男女双方想要采取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必须要向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提交离婚协议书,此协议书之中,必须要包含财产的分割方案、孩子抚养权由谁所有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