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手续办理期间写的借条不一定能算共同债务,由于离婚手续正在办理,但是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此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并没有结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也并不知情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就一般会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债务。任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2)属于《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离婚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1、没到期的共同债务,那通常约定离婚后由一方来负责偿还,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上直接进行相应的补偿。
2、双方向各自的亲友借过钱,还没还清,那可以约定各自偿还各自亲友的钱,两个人之间用共同财产补平差额即可。
3、有房屋贷款还没还清的,那就是谁得房,谁来还后面的尾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分为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而在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对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作出分割处理,至于个人债务的部分,不管是否有解除婚姻关系,仍然是由欠债的一方承担,除非另一方愿意主动承担偿还责任,否则债权人不得要求其配偶来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