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
1、婚前全款购买,属于购买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贷款购房,婚后还贷的,首付部分属于购买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还贷部分升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方给对方补偿!
3、婚前全款或贷款购房,写夫妻两人名字,属于夫妻共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单方赠予,属于个人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的,属于对双方赠予,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属于对夫妻赠予,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双方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归一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当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协议,法律是这么判决
1,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3,婚前个人出首付,名字归自己,婚后共同还贷,司法实践中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双方平分,未偿还的部分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务。
4,婚前一人出资房屋为对方名下,如没有特殊情形,一般视为赠予,属于登记方。
5,婚前一人出资,房屋为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考虑出资比例,平
6,婚前双方出资,落在一人名下,这种不确定,会综合出资比例,购房背景等考虑。
7,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房子一般归出资方子女名下,共同还贷部分,由出资方做出补偿。
8,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落在对方子女名下,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赠予对方协议。
9,双方父母均出资,落在双方名下或一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双方对各自子女的赠予。
10,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1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落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出资时的书面约定说明为赠予自己子女
1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落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子女可适当多分。
13,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况争议较多,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情况: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即夫妻一方婚前出了部分房款,婚后继续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一般司法实践认定为,没有房本先住着,有了房本另行起诉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司法实践:
1,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财产分割不予处理,另案起诉
2,根据申请,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根据析产结果,对夫妻同有部分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