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私下手写房产协议有效吗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喜欢通过私自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财产的归属,那么这种手写的协议是否有效呢,要分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形式要件上,协议手写双方签字或者按手印,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都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从内容上来看,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婚内财产约定,那么一般是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约定房产相关的权益。
如果夫妻双方是约定的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配方案,那么该协议要以离婚为前提,也就是需要双方真正离婚才生效,如果双方真正离婚时对于该房产权属的约定有新的想法,不同意之前约定的内容,那么之前签订的协议则无效。需要继续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分割该财产。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