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除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其他的过错行为均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当然,是否构成上诉四种情形,还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认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不高的。法院判决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大多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而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这些赔偿数额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而言,所占夫妻财产比例是非常低的。
三、损害赔偿应在何时提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均不得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前主张损害赔偿是无法得到支持的,现实中的损害赔偿一般也都是在离婚之时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彼此丧失了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四、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精神损失费没有规定的数额,法院判赔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加害人过错程度;受害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其他如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婚后感情好坏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