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赔偿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由于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过错方赔偿可以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分割财产不足支付,可以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赔偿。
二、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从现行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问题存在规定上的缺失。
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婚姻法本身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怎样界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关于婚后的财产,究竟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其实在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相应的规定。就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的收益来看,也明确了只有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才能按照个人财产处理。有此期间,若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其他收益,如投资公司或企业的收益、个人房屋出租之后的收益等等,均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