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对双方离婚申请的审查,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但双方仍应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另一方就应当按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二、不被受理的协议离婚包括哪些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需要注意的的是,“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