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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如何判定?

最新婚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有四个组成部分,过错推定原则应引入婚姻家庭领域的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防止非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对可能侵权的其他人具有警惕和预防作用。

侵害对象

侵犯一般侵权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它可能导致物质损坏或精神损害。侵权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只能是该人。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的个人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与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不可分割)。虽然伤害结果包括物质伤害和精神伤害,但物质伤害是特殊的,也就是说,它不包括纯粹的财产损失。根据“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只有四种特定形式的侵权行为。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对配偶的损害可能只是由于侵犯个人权利造成的,这可能导致配偶中的一方遭受身心伤害。只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是不可能造成物质损害的。因此,离婚损失中的物质损失只能由人身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造成,如医疗费用等。他人财产的侵占或破坏造成的物质损失是不可能的。

受害主体

一般侵权的受害者非常广泛,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是具体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而不能是其他人。

婚姻是两者之间关系的证明,并且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在生活中经常存在侵犯另一方权利的行为,不仅影响其身心健康,而且还会损害其精神。面对此类事件,被侵权方有权向另一方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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