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离婚可以要补偿吗?
女方怀孕期间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离婚协议中可以写明男方自愿赔偿以及金额。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要求他负担相应的孕产费用及今后孩子的抚养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上面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如果男方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当说服调解男方撤回诉讼。若是男方依然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法院应当作出不受理案件的通告通知男方。这也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婚姻家庭编为了保护妇女、怀孕中婴儿的权益所作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当夫妻双方在婚后出现了感情破裂或者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一方也是可以要求与对方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无过错方也是可以向造成离婚的过错方索要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但是经济补偿的金额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会由双方协会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