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怎么分割一人名义开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此类情况夫妻二人都属于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形式的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
对于股东的股权转换,首先是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过半同意才能够进行的。但是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就有权利进行相关的分割,至于用什么方式可以有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对于股权分割的相关内容协商不下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