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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该给女方赔偿费的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该给女方赔偿费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该给女方赔偿费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必须是上述四种情况才可以请求离婚赔偿,也就是说必须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如通奸、嫖娼、偶尔的家庭暴力、偶尔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双方没有离婚的意愿,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必须是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协议离婚或者是去法院办理离婚的,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3、受害者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是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4、必须是造成了一定损害。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害的,法院就有可能不会支持离婚赔偿的请求。

二、离婚有哪些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可以要求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3、遗弃情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物质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属于物质损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损害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在我们国家离婚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不仅仅是包括案件方面的费用,有些情况之下男方存在着很大的过错,对于女方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比如说男方存在着家庭暴力或者是遗弃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此种行为作出一定的赔偿,并且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会予以考虑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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