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根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实际事实来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奸、姘居、重婚等婚外性活动;损害后果。这主要是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对配偶造成的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为恢复损害,也可能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因果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
在具体的认定中,只要确认配偶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认定无过错方的配偶利益损害与精神伤痛和过错方的婚外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须是故意的。其实在现实中,凡是实施婚外性行为的配偶一方,都具有不忠于婚姻、违反忠实义务的故意。
二、赔偿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
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非常严重的,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可发生精神损害赔偿权,具体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具有抚慰性和个案性:抚慰性是指赔偿金额能够抚慰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伤害和情感打击;个案性是指不同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当事入的经济状况,赔偿额会不同,从而与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相对应。
(二)财产损害赔偿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会产生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方面来源于2001年婚姻法修改成果之一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另一方面来源子基于不存在的事实所发生的支出,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
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言,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解释,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虽然学者至今没有停止对它存废之争的辩论,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少分财产或支付金钱赔偿的方式,由过错方承担物质赔偿在相当程度上使无过错方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这种方式在平衡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
夫妻忠实义务是夫妻婚姻关系良好存续的关系,对于夫妻忠实义务没有得到很好履行的,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赔偿认定,应当分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来进行分别处理,由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