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非军人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相配合,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系双方感情不和,非军人一方感情转移,甚至与第三者有通奸、同居、重婚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不能继续维护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也可准予离婚。如果政治机关做了思想工作后,军人一方仍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应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判决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如非军人一方长年累诉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始终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此时不能机械执法。必须位于立法者的角度综合衡量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立法本意,即立法本意是保护军婚,但决不是以制造人间悲剧为代价的,此种情况,人民法院须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沟通、达成共识、互相配合,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判决离婚。
二、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综上所述,军人离婚和普通公民不同,需要得到团机关的批准,如果军人本身提出离婚要求,调解无效的,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而军人配偶提出要求,军人不同意,在军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离婚的诉求,这也是保护军婚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