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双方离婚应作哪些赔偿
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的赔偿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往往是基于伤害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就是在一方具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下,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作出的赔偿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基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 生活费。
财产损失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财产损失,所应支付的赔偿损失的费用。
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有两类:一为非财产责任,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离婚赔偿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有效的分析,只要自己按照既定的标准就可以获得权益上的保障,但是需要自己注意有关的法律要求,不能自己的婚姻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开始进行程序上的设定,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留意有关的细节,尽量减少自己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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