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一般是需要征得军人同意,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了,军人的配偶并没有丧失其离婚自由权。我国法律保护军婚,但是同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原则。在军人一方有重婚、非法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恶习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既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提出离婚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且无重大过错的,也不必然不能离婚
我国法律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应教育原告珍惜双方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教育调解工作仍然无果的,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能不利的,应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其后法院可以准予离婚。
3、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夫妻两人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注意这里军内调解是必经程序,而上面提的那种情况下无论军人是否同意都没有规定要军内调解;如调解不成,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经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可见,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要求离婚并不要求另外一方军人同意与否。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精神,此情况分为: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我们说军人婚姻是受到格外保护的,这里主要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至于格外的保护,也就是说在配偶想要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时候,需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除非现役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不然的话不同意就是不可以离婚的。不过这里要看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也是现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