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两个彼此有感情基础的人结合并且共同生活,本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但在我国许多消息闭塞、封建迷信的小村庄,存在一种买卖婚姻。这种形式的婚姻违背了双方的意愿,单纯是第三方为了利益财物迫使两人结婚。那么买卖婚姻女方单方离婚怎么离?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买卖婚姻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历史上由于男女两性地位的不平等,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的嫁资作为成婚条件的。狭义的买卖婚姻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这种婚姻产生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娶女子为妻,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未婚夫须向岳父缴纳未婚妻的聘金。罗马市民法规定买卖婚姻是成立有夫权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中国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形式,同时也是包办婚姻。“六礼"中的“纳征",就是缴纳聘财。法律还规定,女子订婚以后反悔的,须退回聘财。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包办婚姻不同,其婚姻是自主自愿的,索取财物是违法行为。在现代社会买卖婚姻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中国属于无效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信看完上述介绍,某些女性同胞对于买卖婚姻女方单方离婚怎么离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婚姻本来是一件单纯美好的事情,不应该与利益和财物相结合。现如今任何人无论出于任何目的,都没有理由强迫他人结婚。希望有这种困扰的读者可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果遇到特殊问题解决不了,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