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可能是一方属于现役军人,当然也有可能是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而实践中,夫妻双方的情况不同,那在离婚的时候具体的操作也不一样。那实践中,现役军人要怎么离婚才好呢?接下来,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可见,婚姻法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婚姻法》对军人离婚做出的特别规定,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去原告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2、非军人与文职干部军人离婚,应当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3、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即常说的双军人离婚案,应当去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夫妻在离婚时一方军人和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处理都是不太一样的,具体的内容各位可以在上文中进行了解。而通常与军人离婚的,可能都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此时就要确定管辖法院才行。这方面的内容小编也一并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