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夫妻起诉离婚的,其中的一方往往都会要求另一方做出赔偿,但也不是所有的赔偿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不满足离婚赔偿的条件。那实践中,要是起诉离婚女方要求赔偿的话,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告诉你答案。
想要获得离婚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此时,不仅仅是只要出现上述四种情况,就可以请求离婚赔偿,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那么,离婚赔偿条件是什么呢?
1、 必须是上述四种情况才可以请求离婚赔偿,也就是说必须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如**情、通奸、嫖娼、偶尔的家庭暴力、偶尔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双方没有离婚的意愿,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必须是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协议离婚或者是去法院办理离婚的,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3、 受害者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是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4、 必须是造成了一定损害。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害的,法院就有可能不会支持离婚赔偿的请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可以要求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3、遗弃情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物质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属于物质损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损害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此时不满足法律中规定的赔偿条件,自然法院也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而要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索赔的,同时也要知道离婚赔偿涉及到了哪些方面,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才是比较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