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由谁来抚养问题,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般来讲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再综合考虑子女年龄、子女同父母的感情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解决。法律首先鼓励父母通过协商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而通过法院来解决,就需要法院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
孩子判给父亲或母亲抚养,一般遵循以下几种因素综合考虑:
2、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非母亲由于染重病不宜与子女一起生活,或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一般判归随母亲抚养;
3、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一起生活,这时候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一方做了绝育手术而对方未做,孩子可能更倾向于判归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
(二)一方还有其它子女而对方没有,则孩子判归无其它子女的一方可能性比较大。
(三)子女跟随一方长期生活,改变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则子女一般会判归长期共同生活一方。
(四)就抚养能力来看父方与母方大致相当,双方均不愿意放弃抚养权,但子女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继续照顾他们,一般要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加以考虑;
(五)父方或母方有赌博、酗酒等恶习,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一般会判给对方。
(六)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法院应该考虑子女意见。
当然,离婚后的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抚养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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