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离婚了的女性婚姻当事者认为,在最美好的年华里面嫁给了一个人,结果最后两个人的感情变了样,双方的婚姻已经破碎,到了无法继续的地步,男方是不不是赔偿一定的青春损失费。婚姻里面的损害赔偿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出现了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一些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在这一段婚姻关系里面有过错的那一方给予另外一方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面,人民法院是不会判处男方承担相应的青春损失费的。
但是如果因为是男方在这一段婚姻关系里面犯有过错,就可以要求男方请进行相应的赔偿,男方在这一段婚姻关系里面没有过错,就不需要对女方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从法律上面来说,是不存在青春损失费的。男方双方作为成熟的成年人,在选择与多方进行结婚的时候,就应该要为自己的选择复杂,要承担这个选择所带来的相应的后果。当然,若果说男女双方中的某一方出现了家暴、重婚、和其他的人一夫妻的关系或者是名义进行同居的,就另当别论了。这不仅仅是夫妻双方感情破碎的问题,还牵扯到相关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家暴、重婚、和其他的人一夫妻的关系或者是名义进行同居的这一些行为都是触犯我国的律法的,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如果大家选择了结婚,那么一定要看清想要结婚的这个人,是不是真的值得你托付一生,而不是盲目的结婚。与此同时,如果不幸婚姻出现了问题,并且没有办法挽回的话,那么就尽可能的协商解决。婚姻里面如果另外一方家暴、重婚、和其他的人一夫妻的关系等等,一定通过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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