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对军人离婚作了特别的规定,由不同主体提出离婚,其程序和规定都有所不同。军人离婚该怎么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
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而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若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
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即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配偶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谓重大过错的情况,主要指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
非军人一方如果要与现役军人离婚的话,那一般情况下在现役军人本身不具有重大过错的时候,是必须要经过他的同意,否则的话就无法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说是对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当然也是一种限制,而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了对非军人一方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