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第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第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但是,如果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确认,或者妇女隐瞒与婚外第三人所致怀孕而在分娩后确认,男方还是可以提出离婚,并有权提起损害赔偿。
婚姻法上的另一限制性规定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男女任何一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那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在程序上对该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进行了限制。
二、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关系中对男方单方面提出离婚,其实有一定的限制,当然这往往都是在女方存在特殊情况的时候,才会对男方做出这样的限制。主要就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哺乳期期间以及流产期间,这个时候可能比较脆弱,也更值得保护,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男方在这期间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