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面临夫妻双方分居这种问题时,便会自然而然的认为分居时间达到一定期限便可以便可以自动离婚。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婚姻是依照严格的法定的程序所缔结的夫妻关系,并不会因为时间的长短或是个人、双方的意愿而导致婚姻的结束或是无效。因此,要想结束婚姻,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离婚的登记。
夫妻双方出现感情不和,导致长时间分居时,双方可以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离婚。如果协议得不到解决的话,我们就要诉诸于法律,按照诉讼程序来。这时,我们要介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32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此所指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它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用来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分居两年只是判决离婚的其中之一的理由,而并不是必要的条件。此外,对于分居的事实,最好能够提供充足、合法的证据来进行证明,以便法院在审理时采用。
夫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法院就不会采纳该主张。在分居离婚案件中,怎么证明分居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夫妻只有提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分居,法院才会承认有分居事实。如果夫妻只是声称已经分居,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法院就不会认定分居事实的存在。
实践中,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分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我们说的军婚一般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此时虽然离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并不代表就不允许离婚了。当然如果在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出现了感情不和的分居,那么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之后,其实还是会判决夫妻离婚的,其中就要求夫妻分居持续时间达到了两年及其以上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