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官司当中很多人其实对于法庭调解的这一程序是相当的抵触的,甚至有很多人觉得如果存在的调解的空间的话也就不会要通过民事诉讼离婚了。但实际上调节也是存在着很重要的社会意义的,也能够防止有些人轻率作出离婚的这种决定,可能,现在有些人在打离婚官司之前还不了解在我国离婚官司开庭前调解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开庭前调解。这往往是离婚诉讼案件必经的一个程序。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
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二是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可见调解这是在开庭之前要进行的一个程序,如果正式开庭审理的话就是按照其中有一方的诉讼请求来正式审理当前的案件了。且不管大家是否配合、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其实民事法庭审理离婚官司调解是一个必须要进行的程序,除非某些特定原因申请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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